原告邓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邓××,女。(个人信息略)
委托代理人胡承冬,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邓××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1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0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