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能给被害人豆XX之子赵X安排去神火集团上班为由,骗取其现金x元。案发后,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收到条、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冯XX、刘XX、李XX等人证言、被害人豆X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О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