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丘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该公司某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司某丁,男。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丘分公司某被上诉人司某丙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丘分公司某服(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丘分公司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刘某乙,被上诉人司某丙及委托代理人司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峰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