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份认识后同居,2007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打闹不断,被告喝酒成性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次原告还因此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没处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女儿归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原告秦某某及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秦某某放弃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3月份认识后同居,2007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某。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秦某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原告秦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侯轶
人民陪审员冯晓民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