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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因与林州市开元街道下申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昌,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为,被告林州市X街X村委会既不是该村X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又不是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者,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于某某上诉称,其在原审中曾多次口头申请追加村X组为被告,但原审回避其的请求,而是继续审理,属严重违反程序;村委会既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又是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者,村委会是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属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代理审判员王书卿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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