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X街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林昌,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X街X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认为,被告林州市X街X村委会既不是该村X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又不是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者,原告起诉被告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于某某上诉称,其在原审中曾多次口头申请追加村X组为被告,但原审回避其的请求,而是继续审理,属严重违反程序;村委会既是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者,又是土地补偿款的发放者,村委会是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裁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起诉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属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郊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代理审判员王书卿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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