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某不服,以“临颍县检察院无管辖权、漏列犯罪单位,属程序违法;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应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谷俊武
代理审判员贺广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某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