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罗爽爽,河南商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唐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天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47岁。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08年被告唐某某挂靠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位于玉凤路X路交叉口的滨河绿苑X幢住宅楼,该楼建成后,被告将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后投入使用,但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x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分别作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河绿苑4#、5#楼工程项目部与北京市筑邦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了《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非合同主体,其双方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胡某某与唐某某作为本案原、被告不适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白鸽
代理审判员刘煜伟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