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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2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邮政储蓄所南边卢东被害人梁某乙诊所内,将被害人存放在诊所内抽屉里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0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政府西边万滩卫生所内,将被害人李某丙存放在抽屉里的11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0年阴历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闫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存放在卧室内床铺下的7000元现金盗走。

4、2010年8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武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屋内的3500元现金及一部白色传奇牌手机盗走。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8元。

5、201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岳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480元。

6、201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梁某丁的供销超市内,将被害人超市内的40余元以及香烟、零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及零食共计483元。

7、201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高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存放在卧室内的1500元及价值100余元的手机盗走。现被盗手机已丢弃。

8、2010年8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李某戊家中,将被害人存放在屋内的10余元现金盗走。

9、2010年8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自行车丢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280元。

10、2010年8月30日0时许,被告人邢某某窜至中牟县X镇X村被害人朱某某家中,将被害人东屋内的两个存折及10余元现金盗走,后将两存折丢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邢某某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武某某、岳某某、高某甲、梁某乙、李某丙、梁某丁、李某戊、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任会娟、高某己、高某庚等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务,价值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手段、犯罪后果、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书兰

代理审判员朱某岩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琨琪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

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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