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鑫、李某峰(二人均已判刑)组织马三峰、杨二光(二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聚集在渑池县X乡西阳供销社三楼张全文家,用麻将牌“推饼子”赌博,每局赌注为500元至1000元不等,从中抽头渔利x元。李某某从中获利1200元。
2008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鑫、李某峰、邵云峰(三人均已判刑)组织数人聚集在渑池县澧泉东区杨鑫家,用麻将牌“推饼子”赌博,每局赌注伟500元至1000元不等,从中抽头渔利x元。李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3200元,已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鑫、李某峰、邵云峰的供述、证人余xx、郑xx、张xx、马xx、杨xx、上官xx、吴xx的证言、书证收到条、缴款通知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