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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绥执字第37号结案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洪澍、苏紫云

黄某虎:

洪澍、苏紫云与黄某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洪澍、苏紫云的申请,依据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09)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4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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