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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以给张X、常XX、梁XX、卢XX、苗X五人安排到永煤集团工作为借口,先后骗取五人现金x元;2010年9月份,被告人金某以给梁X之姐梁一X办理二孩生育证为由,骗取梁X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收条复印件、证人高X、梁一X、邸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常XX、梁XX、卢XX、苗X、梁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二、对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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