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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堂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翟某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军、代理检察员贾二斌、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王某某、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XX等人与张XX等人在武陟县X镇X村张保新家门口附近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张XX到场后,张XX骂张XX,并持刀朝张XX眼部、右胳膊各戳一刀。经鉴定,张XX右眼眶外侧壁骨折,为轻伤。本案诉讼中,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张XX当庭认罪的陈述、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张XX轻伤鉴定书及受伤部位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张XX进行了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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