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中方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5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44岁。
被告岳某某,男,38岁。
原告郑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元月26日,郑州市中方园小区西苑业主委员会聘请原告负责中方园小区西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约3年。被告系中方园小区西区的业主,截至到2008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管理费1130.30元,滞纳金1576.80元。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计2707.10元。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交业主委员会督促被告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据,原告就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被告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不符合上述规定,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雷
审判员王书生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司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