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鹤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又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月娟
审判员任秀兰
审判员岳中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