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经与信阳市Im河区五星办事处琵琶山村刘xx协商,购买刘xx承包的竹园竹子。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刘xx承包的竹园砍伐竹子。2009年11月18日,张某某用汽车将砍伐的竹子运往上海,途经Im河区X镇时被林业部门查获。经称重,查获张某某滥伐竹子x公斤。经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折合立木蓄积83.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王xx、沈xx、苏xx、李xx、杨xx等人的证言,承包合同书、抓获经过、称重记录及照片,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司法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发的规定,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竹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尚能认罪,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恩源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