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冰,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孟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某、赵某某、吕某某、黄某乙、付某某等五人(以下简称李某某等五人)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孟某某于2003年11月4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解体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及分账协议无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睢(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等五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8月18日作出(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孟某某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5)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4)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睢县人民法院(2004)睢(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还睢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睢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某与李某某等五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吕某某、付某某及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蒋冰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8)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睢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一○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