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负责人张XX,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免予收取。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