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赵翠平、被害人王XX、陈XX、王XX、冯XX及其诉讼代理人高利国、被告人冯XX及其辩护人何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武陟县X乡X村的王XX承包了黄某大堤本村段“非典楼”的装修工程。冯XX听说后,前来阻拦,并因此与王XX发生矛盾。2008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冯XX纠集荆XX(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手持木棍、铁锹等,窜至“非典楼”处,对在此干活的武陟县X村的王XX、陈XX夫妇和南贾村的王XX、冯XX夫妇进行殴打,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小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冯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X、陈XX、王XX、冯XX的陈某、证人王X、李XX、荆XX、安XX、王XX、冯XX、李XX、刘XX、王XX等人的证言、武陟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许可证、赔偿协议书和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纠集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XX犯寻衅滋事罪指控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给予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09年10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黄某明
审判员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