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因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