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泌阳县电业局,住所地泌阳县X镇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伟,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又名焦某有),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泌阳县电业局与被告焦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宋伟、被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泌阳县电业局诉称,2007年1月至4月份,被告在经营选矿场期间,拖欠电费及年度设备效验费计x.69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清偿。
被告焦某辩称,欠电业局电费属实,但我已经向电管所交电费5000元,应予以扣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4月,被告在经营选矿场期间利用原告电力,共拖欠电费x.69元,经原告催要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利用原告电力进行生产经营,双方已构成供用电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电费x.69元,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清偿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归还50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焦某有)欠原告泌阳县电业局电费x.6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薛九建
审判员郭腾霄
审判员吕宣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