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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