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
组长:黄xx。
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
组长:黄xx。
被告嘉禾县xx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xx,系该镇镇长。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被告刘xx,(......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诉被告嘉禾县xx人民政府、刘xx、刘xx、刘xx、刘xx、刘xx煤矿整合协议撤销纠纷一案,因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嘉禾县xx自然村X组、嘉禾县xx自然村X组负担。
审判长全解军
审判员雷健君
审判员黄某钦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