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40岁。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在收到荥阳市人民法院(2004)荥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后,变卖已被法院清点并告知其不得转移、变卖的财产(位于荥阳市X镇X村的荥阳市巨鑫机械有限公司),在其有财产可履行已生效的(2004)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索好丽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