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绥宁县平兴法律事务所(略)。
被告伍某某(曾用名莫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移长,湖南通程(略)集团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0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撤诉,有利于团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洪青万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陶文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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