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东行初字第X号
原告利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村委会主任。
原告利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村委会主任。
原告利津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村委会主任。
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被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原告利津县X乡东堤二、三、四村村民委员会诉请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向太平河排污的山东利华益集团等排污企业一案,本院已于2005年9月2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10月8日作出了《关于对东堤二村X村委反映太平河污染严重问题的答复》,三原告表示同意,遂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被告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对东堤二村X村委反映太平河污染严重问题的答复》是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三原告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三原告利津县X乡东堤二、三、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继业
审判员侯丽萍
审判员张晓丽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邵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