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广兰,女,出生于1952年11月20日。
申请人申广兰请求宣告申二娃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广兰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申二娃死亡的申请,以被申请人申二娃系申请人申广兰的哥哥,由于患有痴呆症,外出后下落不明,曾向公安机关报过案,并亲自到处寻找,一直没有被申请人申二娃的消息,从2004年至今已有四年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申二娃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申二娃,男,出生于1939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县人,1997年9月退休后居住在新密市X街办事处西大街X号院X排X号,由其妹妹即申请人申广兰照顾其生活。200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从新密市夕阳红托老院出走后至今一直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发出寻找申二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申二娃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新密市X路管理局、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开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申二娃自2004年4月15日出走后至申请人申广兰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申二娃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二娃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肖某锋
审判员尚东亮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