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法定代理人朱X(原告母亲),女,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崇明x号。
被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号。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王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朱X与被告王X原系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XX。1999年8月2日,朱X与被告王X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其母亲朱X共同生活,被告王九每月补贴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0元。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加,原告的生活费和学习费也相应上升,故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的生活费增加至人民币500元。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XX由其法定代理人朱X抚养至18周岁止;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2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