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24-X号
原告淄博桓台荆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春山,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奥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女,胜利石油管理局退休干部。
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位于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土地一综、办公楼一栋和厂房两栋,冻结了被告在东营市盛信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2005年10月13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同日向双方送达了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位于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土地一综、办公楼一栋和厂房两栋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在东营市盛信纺织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的冻结。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