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住(略)。2007年11月5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08年4月18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某良),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要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分别结伙在登封市X乡实施盗窃十四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x余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某参与盗窃十三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x余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盗窃六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98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盗窃二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700余元。其间,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积极协助被告人邓某某予以销售,涉案物品价值58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根据指控的事实、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在四年零六个月以上五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对被告人宋某某在三年以上五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对被告人孙某某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请求法庭根据各自的悔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王军伟、安建伟(二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于夜间到登封市X乡郑州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废铁1100斤。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1100元。
二、2006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伙同王夫道、王占洪(二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X村机井处,盗窃四寸钢管4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320元。
三、2006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伙同王占洪、王荣跃(二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郑州中泰瓷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盗窃模板68块。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2960元。
四、2007年年初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唐文夫(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X村赵志宽变电站内,盗窃院内电缆16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8640元。
五、2007年5、6月某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唐松江、张贵星(二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钢管(长2.5米,直径108毫米)42根,后卖给登封市X乡X村毕志军(另案处理)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4150元。
六、2007年7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到登封市X乡郑州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6米长一寸钢管4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243元。
七、2008年7、8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到登封市X乡郑州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10米长三寸钢管1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272元。
八、2008年7、8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多次于夜间到登封市X乡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废钢管、铁头等物品300余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0元。
九、2008年8、9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伙同王夫道、王占洪、王宗要(三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6米长一寸半钢管40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3168元。
十、2008年8、9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伙同王夫道、王占洪、王宗要(三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6米长一寸半钢管20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1584元。
十一、2008年8、9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伙同王夫道、王占洪、王宗要(三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6米长一寸半钢管7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554元。
十二、2008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伙同王夫道(另案处理)等人连续两次于夜间,到登封市X乡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工地钢板共计900余斤。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1260元。
十三、2009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连续两次于夜间到登封市X乡郑州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仓库内四芯铜芯电缆100米、震动器、分体空调、水泵等物品。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积极协助被告人邓某某予以销售。经鉴定,被盗100米电缆价值5850元。
十四、2009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唐松江、唐文夫(二人另案处理),到登封市X乡郑州荣奇俱进热电能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仓库内电机18台。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16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对实施盗窃行为的次数、时间、地点、盗窃物品数量的供述与同案人唐松江、唐文夫、毕志军、王荣跃、刘秀珍、耿二华、张贵星的供述基本一致;
2、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孙某某、肖某、冯某某、何某某、赵某某关于公司被盗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值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
3、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登封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盗物品的价值情况;
4、被告人邓某某原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均应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且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宋某某、孙某某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结合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次数等量刑情节,分别对被告人邓某某、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孙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已扣除原被羁押的184天。原判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新判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蓉
代理审判员吕爱莉
代理审判员马娟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田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