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勤世帝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上诉人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勤世帝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濮阳市安阳地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张某,被上诉人北京中勤世帝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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