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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与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X路(高速公路路口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霞,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庄房。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琳辉,河南形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苟某某,男,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周口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口市顺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李某霞,被上诉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琳辉、苟某某,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驻马店市矿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余萍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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