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39岁。2010年9月9日因涉嫌赌博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开封市X路北段环卫局南侧路西所租的临街门面房内,雇用服务人员,购置五星轮盘机、森林舞会机、大白鲨机、王者风范机等共57台机器,提供场所供人赌博。2010年9月8日被公安人员查获。所收缴的机器已销毁。因开设时间较短,该店没有取名字也未办理任何执照和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XX、郝XX、王XX、李XX、石XX、刘XX、宣XX的证言。顺河回族区环卫局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扣押赌资清单;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罚没收据;现场监控录像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合兴
审判员:康刘伟
人民陪审员:任留柱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