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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与田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农业示范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

本院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与田某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1765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

审判员马生

审判员孟安平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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