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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新郑市人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4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卫某某驾车牌号为豫x的重型封闭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900M处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又喜发生交通事故,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卫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年至年。

被告人卫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4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卫某某驾车牌号为豫x的重型封闭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900M处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又喜发生交通事故,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8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新公交认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当天,卫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带回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后,豫x的重型封闭货车的登记车主海广庆、孙晓黎、平顶山市宏升联运车队赔偿被害人张××的亲属张磊刚等人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卫某某供述,2008年3月10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驾驶河南x号农用车经新郑市龙湖去郑州拉煤途中,当他沿107国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依维柯相撞,他的头部流血,下车后,他看见依维柯车上很多人都受伤流血了,他就给老板白永亮打电话说了发生车祸的情况,后来他就离开现场去医院了,之后直到被抓,他都没有去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与证人白××、王××、孙××的证言互相印证。

2、证人张一×证实他是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员工,2008年发生车祸的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是他公司的车辆。

3、证人李××证实了被害人张××的家庭成员情况。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5、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张××的死亡原因。

6、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截止2008年3月16日,卫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8、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卫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证实被告人卫某某无前科。

9、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卫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的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

10、本院民事裁定书证实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民事赔偿部分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卫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卫某某的量刑过程,主要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卫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且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卫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上述量刑情节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审判员吴云锋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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