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3年2、3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自己的一个朋友是郑州公安厅的科长,以能通过关系将平某某的儿子释放出来为名,先后三次诈骗平某某2652元钱和四条红旗渠香烟。
2、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郑和平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秘书马海,以能通过关系让张某某、梁某丙某夫妇的儿子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班为名,先后两次诈骗张某某、梁某丙某夫妇x元钱。
3、2008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以能通过关系给孙某某的丈夫办理抗美援朝退伍军人补助为名,先后两次诈骗孙某某500元钱。
4、200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郑前学、郑和平,以能通过关系查清雷某某的儿子梁某丙某被害一事为名,先后两次诈骗雷某某1300元钱。
5、200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中央的领导,以能通过关系让李某某、未某某夫妇的儿子到公安局或司法局上班为名,先后两次诈骗李某某、未某某夫妇1000元钱。
6、2008年冬天,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以能通过关系让张某某的儿子入党为名,伙同他人诈骗张某某1000余元钱。
7、2009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组织部周部长,以能通过关系办理入党手续为名,诈骗张某某和李某某收取别人的入党费1700元钱。
8、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秘书马海,以能通过关系将马某某的儿媳妇赵某释放出来为名,诈骗马某某2100元钱。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郑和平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秘书马海,以能通过关系让张某某、梁某丙某夫妇的儿子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班为名,先后两次诈骗张某某、梁某丙某夫妇x元钱。
上述事实,证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到其家中说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其就问梁某甲能否给其儿子找份工作,梁某甲称先问下情况再给其回话。6月份,“郑前学”给其打电话称他已退居二线,他儿子“郑和平”现在是政法委书记、亲戚“马海”是国务院秘书,可以帮助将其儿子安排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但必须先缴纳32万元在郑州购买房子。期间其数次接到“郑前学”、“郑和平”、“马海”许诺让其儿子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电话,并催促其准备钱交给梁某甲。2009年2、3月份其和其丈夫梁某丙某及邻居梁某乙分两次送给梁某甲x元现金让其帮助给其儿子找工作的事实与证人梁某丙某陈述的被梁某甲骗取现金x元的经过相一致。证人梁某乙证实,2009年春节的时候,其听梁某丙某闲聊时称让梁某甲给他儿子找着一份到公检法上班的工作,后来张某某也主动给其谈及此事,并询问其可能性有多大。春节后的一天,张某某和梁某丙某到其家中称给梁某甲准备了x元钱,想让其帮忙一起去送给梁某甲。后其三人到梁某甲家送给梁某甲x元钱。此后过了十几天的一天晚上,张某某、梁某丙某夫妇又让其和他们一起给梁某甲送了x元的证言能相印证。证人梁某丙某的母亲孙某某证实,其曾听梁某甲说要给其孙子梁某丙甲在郑州找工作。证人梁某丙证实,梁某丙某曾给其说梁某甲有一朋友在河南省法院上班,梁某丙某正通过梁某甲的朋友给其儿子找工作,后其听说梁某丙某被骗了八、九万元钱的证言能相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2、2008年3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以能通过关系给孙某某的丈夫办理抗美援朝退伍军人补助为名,先后两次诈骗孙某某500元钱。
上述事实,证人孙某某陈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梁某甲到其家中称认识郑州法院的院长,可以帮忙给其丈夫办理抗美援朝退伍军人补助金,后其就给其儿媳张某某500元让她交给梁某甲的事实与证人张某某证实,梁某甲称其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兼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前学,能给其公公办理抗美援朝补助金,其就分两次将其婆婆给的500元钱交给梁某甲的事实相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3、200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郑前学、郑和平,以能通过关系查清雷某某的儿子梁某林被害一事为名,先后两次诈骗雷某某1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供述有天晚上其和张某某去雷某某家,到后雷某某给其500元钱,其没有拿,后来张某某将500元拿走的事实与证人雷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7月份的一天,其侄儿梁某丙某给其说梁某甲认识高级法院的郑前学和郑和平,能通过关系调查其儿子被害的事。次日晚上梁某甲和其侄媳妇张某某到其家后,梁某甲称办事要请人家吃饭,后来其通过其侄媳妇张某某分两次给梁某甲1300元钱的事实与证人张某某证实梁某甲以能找人查清其雷某某的儿子被害一事,分两次骗取雷某某1300元的事实能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4、2008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中央的领导,以能通过关系让李某某某未某某夫妇的儿子到公安局或司法局上班为名,先后两次诈骗李某某某未某某夫妇1000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供述其曾与梁某丙某、张某某夫妇及另外一男一女在安阳桥附近一饭店吃饭,但其不知道吃饭的原因的事实与证人李某某某述证实,2008年7月份,梁某丙某给其说他们村的梁某甲认识郑州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其就让梁某丙某联系梁某甲给其儿子找工作。大约一个星期后,其和其爱人未某某及梁某丙某、张某某一起约梁某甲在安阳桥附近一饭店吃饭,梁某甲称可以帮忙将其儿子安排在公安局或司法局上班,其就给梁某甲700元钱及两条香烟的事实及证人未某某证实,其和李某某某梁某丙某、张某某约梁某甲在安阳桥附近一饭店吃饭,并给梁某甲700钱和两条香烟以便梁某甲给其儿子跑工作。半个月后,一自称叫郑和平的人称正给其儿子找工作,需要钱办文凭,其就又给张某某300元钱让她给梁某甲的事实能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5、2008年冬天,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以能通过关系让张某某的儿子入党为名,伙同他人诈骗张某某1000余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证实,2008年夏,张某某曾分三次给其500元钱让其找张某某帮他儿子办理入党,其将钱都给了张某某的事实与证人张某某证实,2008年冬的一天,其和梁某甲在喝酒时给其说他认识河南省政法委书记,可以帮组其儿子入党,后以需要请人吃饭等理由数次给其要1000余元钱,期间一男子数次给其打电话,并自称是梁某甲的朋友,是政法委书记,正在为其儿子办理入党的事实能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6、2009年4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组织部周部长,以能通过关系办理入党手续为名,诈骗张某某和李某某收取别人的入党费1700元钱。
上述事实,证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4月份,郑前学称认识市X组织部的周部长,可以帮组别人入党。其就将和同事李某某共同收取的他人的入党费1700元钱交给梁某甲的事实与证人李某某证实,2009年3、4月份的时候,张某某称其认识熟人在市X组织部上班,可以帮组解决入党。其就收取他人的入党费800元交给张某某。期间其接到过自称在政法委上班的郑前学和郑和平的电话,并让其将收到的入党费直接交给任家庄的“小梁”的事实能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7、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甲虚构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秘书马海,以能通过关系将马某某的儿媳妇赵飞释放出来为名,诈骗马某某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证实,其和马某某原先就认识。马某某的儿子和儿媳妇因为搞信息被北京公安局抓了,后来其邻居找其给马某某办事给其2000元钱的事实与证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7月其儿媳妇因诈骗罪被北京公安机关抓获,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妻弟任春生称梁某甲认识人可以帮忙把人放出来。后其和梁某甲见面后,梁某甲称其认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及国务院温家宝的秘书马海,后其为了让梁某甲帮忙就分两次给梁某甲现金2000余元及两条香烟。期间自称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国务院秘书马海的两个男子都曾与其通电话的事实能相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因仅有被害人证言,证据不足,对该起指控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