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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上合(略)事务所(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中旬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肖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杜冷丁。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六支。当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家进行搜查时,查获杜冷丁针剂119支。经鉴定,杜冷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异丙嗪成分。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只贩卖过两次杜冷丁针剂。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且系从犯、初犯,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中旬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向肖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毒品杜冷丁。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六支。当天,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王某某家进行搜查时,查获杜冷丁针剂119支。经鉴定,杜冷丁针剂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06-单乙酰吗啡、异丙嗪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于2010年10月向肖某某出售毒品杜冷丁五支、2010年11月30日在其家中向田某某出售杜冷丁针剂六支的事实与证人肖某某陈述2010年10月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杜冷丁五支及证人田某某陈述2010年11月30日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向其购买杜冷丁针剂六支的事实相一致。有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销售毒品,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多次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胡科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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