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
原告洪某
原告周某
上述三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欧亚平
被告黄某
原告胡某、洪某、周某与被告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洪某、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亚平、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洪某、周某诉称,2009年8月28日,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包宁乡X村X路面硬化工程C标段。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依结算付给三原告750744.60元。因被告一直未支付此款,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辩称,答辩人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属实,但由于村委也未将应付款项付给答辩人,故答辩人未能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答辩人同意给付三原告工程款,但因目前经济困难,希望能分批分期偿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于2012年3月30日前偿付原告胡某、洪某、周某现金400000元;
二、被告黄某于2012年6月1日前偿付原告胡某、洪某、周某现金273406.20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财产保全费4300元,合计100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芷华
审判员江晓辉
人民陪审员欧端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