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0年12月24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背书人为邵阳市东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天正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金额为x元、票号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付款银行为郑州银行嵩南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俊丽
人民陪审员王广明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崔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