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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0年12月24日刊登,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背书人为邵阳市东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天正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金额为x元、票号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0年12月22日、付款银行为郑州银行嵩南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正天集团有限公司邵阳销售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俊丽

人民陪审员王广明

人民陪审员阴彦平

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崔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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