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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又名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系柏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起俊,湖南湘永(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9月24日(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永中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以其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双牌水库管理局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柏某某、胡某某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久余

审判员周吉明

审判员胡某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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