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饶龙泉,河南蓼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以下简称固始建行)。
负责人,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该行工作人员。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固始建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饶龙泉,被告固始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2010年6月1日原告到固始建行存款,当将其x元现金存入建行卡后,发现此卡(卡号x)是李某某的。事后得知李某某的建行卡是其外甥付运龙在马路上捡来的,到其舅家玩时某在舅家,贾某某误将此卡当作是自己的卡拿来存款,由于原告的错误行为误将x元钱存入李某某卡内,李某某获得此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不当得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固始建行将存入被告李某某卡上的x元返还。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固始建行辩称:原告贾某某持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卡存款x元,我行没有审查原告持自己或他人银行卡的义务,所以我们没有错误,过错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按照国务院储蓄存款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的外甥付运龙(11岁)在2010年春节在固始县成功花园小区X路上捡了一张银行卡,中午到原告贾某某家吃饭后,就将这张银行卡丢在原告家的桌子上回家了。2010年6月1日上午贾某某误将此卡当成自己在职固始建行办的卡,存款在签字时某现卡号是x户名是李某某的,当时某告贾某某与被告固始建行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原告贾某某向110报了警,但款已存入固始建行没有被告李某某的密码不能退回,故原告贾某某诉讼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持卡到被告固始建行存款,应该审查此卡是否是自己的而没有审查,误将自己的款存入被告李某某的卡上,自己有过错,被告李某某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被告固始建行没有审查原告贾某某的身份,因按行业规定存款数额不足五万元没有审查义务。为此,被告李某某卡上的x元属原告所有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在固始建行卡(卡号x)上的存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返还给原告贾某某,固始建行应协助办理。
诉讼费220元(含裁定费)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某交二审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国民
审判员董志豪
审判员喻国俊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