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口头辩称,同意离婚。经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