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公司)诉被告孙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钺、游某某,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林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平顶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仲案字(2009)第X号裁决。该裁决要求我公司为被告缴纳2003年2月至仲裁生效的社会保险费用。我公司认为被告提出申诉的期间已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期间,应驳回被告的申诉请求。请求判令:1、判决原告不予为被告缴纳2003年2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间的养老、医疗及失业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应为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等单位应缴纳的费用。本案未超过法定仲裁诉讼时效。请求依法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孙某某原系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职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卫民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破产还债。2003年1月21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卫民破字第1-X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的还债程序。依相关法律规定,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已不存在,孙某某与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的大部分职工与平顶山市瑞兴啤酒有限公司(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前身)签订了劳动合同,孙某某的档案被转移到了平顶山市瑞兴啤酒有限公司。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破产后,孙某某的档案存放在原告处,档案关系存在期间原告应为缴纳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孙某某补缴自2003年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单位应负担的部分,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自行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孙某某补缴自2003年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自行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被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孙某某补缴自2003年2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单位应负担部分,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自行负担,具体数额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驳回原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南四铃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平
审判员岳艳艳
审判员李兵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景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