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女,1980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某,男,1979年出生。
上诉人徐某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0)杞民初字第1999-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姻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对其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本案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杞县,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