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陕县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安成、杜艳峡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恒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