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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邓州市古城办事处新西居委会柳北四组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

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古城办事处新西居委会柳北四组。

负责人王某某,任组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清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玲,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邓州市古城办事处新西居委会柳北四组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韩某某。

审判长周飞

审判员宋池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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