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原任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杜某返还印章、财务手续及一切相关手续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以该案属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直接侵害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杜某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在不具备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拒不交还印章、财务手续及一切相关手续。本案的纠纷产生是因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所致,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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