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异议人百纳(闽清)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闽清支行,住所地(略)。
负责人卢某甲,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捷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卢某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依莉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闽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捷兴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清县依莉莎陶瓷有限公司、卢某乙、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于2011年1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异议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异议人百纳(闽清)低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