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王某某、毛某某与被执行人池某某、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0年12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池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员※※※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