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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鞠rn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35岁。

被告鞠rn,女,35岁。

原告郭某诉被告鞠r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鞠rn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26日原、被告结婚,2006年11月生育有一子。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性格相差较大,故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事情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一起生活。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分割位于郑州市X路房屋一套,原、被告所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被告辩称:与原告是在2000年经同学介绍认识的,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对双方的家庭情况和彼此的个性都比较了解。2004年4月26日结婚组建家庭。从我的角度讲我认为我俩有很深的感情基础。2006年初在怀孕期间被检查出得了慢性结肠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怀孕期一直未采用药物治疗。2006年11月孩子出生后未满百天,我肠道不时有腹泻、便血症状,后去医院检查确定为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后在多家医院治疗,2009年7月刚出院没多久,右腿小腿部发生肿块溃烂,立即住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过全院会诊确诊为目前比较罕见的坏疽性脓皮病,是溃疡性结肠炎的肠外表现。后继续住院加大激素治疗,溃烂情况基本缓解。在这期间因我所在的单位是私企,一直不能到岗上班,后被单位解雇,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2009年11月初的时候,左腿下肢又出现同样的病情,靠激素治疗。2010年4月到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治疗,北京专家对我进行会诊,让我做好和溃疡性结肠炎斗争的长期准备,这个病会伴我终生,每月医药费就得500元左右。我与原告在婚后感情方面,有孩子前挺融洽的,从有了孩子后,由于生活琐事会有些分歧,但我始终把原告看作能共度一生的人。现在我没收入来源,每月吃药开销较大,身体状况不好。从孩子来讲,我们的儿子毕竟才4岁,让他失去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有很大伤害的,不利于他以后的成长。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一份。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三份。2、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3、北京协和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一份。4、照片两张。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合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4月2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XXX。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破裂,但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原、被告的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原、被告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应有所改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鞠rn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维强

人民陪审员常保珠

人民陪审员龚晓燕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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