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7日,荥阳市公安局在办理王某某贩卖淫秽光盘一案时,发现被告人柴某某贩卖淫秽光盘的犯罪线索,并在荥阳市索河办杨五楼村被告人柴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用于贩卖的疑似淫秽光盘197张。经鉴定,其中179张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王聚财供述、证人证言、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09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吴松霞
审判员李志勋
人民陪审员李金顺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淑丽